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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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地方法院為推展輔導工作,得聘請參加輔導工作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教職員與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少年輔導工作之進行,並協助法院觀護人與輔導工作學生間之聯繫,及隨時考核輔導工作學生之工作效果,就輔導工作隨時提供改進意見,以增輔導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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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7條的規定,各地方法院可以聘請參與輔導工作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教職員與社會團體熱心人士擔任指導委員。指導委員的職責包括諮詢和協助少年輔導工作的進行,協助法院觀護人與輔導工作學生之間的聯繫,並隨時考核輔導工作學生的工作效果,並提供改進意見以提高輔導效果。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輔導工作的效果,並且讓專業人士能夠提供專業的指導和支持。例如,法院可以聘請心理學系的教職員或相關專業社會工作者作為指導委員,提供心理評估和輔導技巧,協助法院觀護人和輔導工作學生進行有效的溝通和指導。這樣可以確保輔導工作的品質和效果,並提供改進輔導工作的建議。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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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