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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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地方法院對於輔導工作學生服務有欠熱忱者,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不能改進或確屬不能勝任者,得隨時解除其工作,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另行推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案的上訴人主張,可能與「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有關。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上訴人的主張與該方案的第8條有關。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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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