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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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指導委員每年年集會一次,檢討輔導工作之績效,謀求改進,由地方法院院長或少年法庭庭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檢討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熱心社會服務人士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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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10條的規定,指導委員每年年集會一次,檢討輔導工作之績效,謀求改進,由地方法院院長或少年法庭庭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此外,檢討會議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熱心社會服務人士參加。 根據最新法規和參考資料,此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少年輔導工作的效果,並藉由檢討會議來檢視和改進輔導的成果。該會議由地方法院院長或少年法庭庭長召集,並且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會議,以解決緊急情況。此外,檢討會議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對社會服務充滿熱情的人參加,以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例如,如果在輔導工作中發現了某些問題或困難,該會議可以就這些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並嘗試找到改進的方法。同時,該會議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參與,以提供深入的專業見解和建議,以促進輔導工作的持續發展與改進。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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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