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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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地方法院對參與少年輔導工作之學生,得約請指導委員協同辦理短期講習。 前項講習之課程、期間、方式應徵詢指導委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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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11條的問題,根據該條的規定,地方法院可以約請指導委員協同辦理短期講習,而講習的課程、期間、方式則應徵詢指導委員的意見。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這樣的講習可以提供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實際參與少年輔導工作的機會,並且增加他們對法律與司法的認識與了解。这样的講習方案可以幫助這些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學生增加實務經驗,也可以提升他們未來在法律相關職業的就業競爭力。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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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