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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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觀護人與輔導工作學生,必要時得舉行個案研討會,並得邀請指導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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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在進行少年輔導工作時,根據《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的第12條,觀護人與輔導工作學生在必要時可以舉行個案研討會,並且可以邀請指導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指導。該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好的輔導給少年,並專家學者提供指導和意見。根據《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和流程,個案研討會可以藉由專家和學者的參與,提供對少年的問題和需求進行討論、分析和解決方案的機會。這有助於對觀護人和輔導工作學生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指導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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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