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發給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證明書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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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後,應於次一上班日前辦理撤銷通緝或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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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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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協尋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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