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發給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證明書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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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科長對於領用及填發歸案證明書情形,每月應核對一次,並各送請刑一庭、少年法庭庭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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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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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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