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十、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
聲請狀
、
答辯狀
、應
被告
要求代撰第三審
上訴狀
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之影印卷則不需歸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