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之影印卷則不需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內容是關於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的文件歸檔事項。根據這項規定,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的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等文件應製成一卷,並交由法院進行歸檔。值得注意的是,分案時所做的影印卷則不需要進行歸檔。 典型範例:一位義務辯護律師代表被告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提出了答辯狀。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規定,這份答辯狀應被妥善保存並製成一卷,然後交由法院進行歸檔。
- 聲請狀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