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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之影印卷則不需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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