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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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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銷指定辯護: 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即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內容如下: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即撤銷。根據此條規定,當被告在指定義務辯護後另行選任了自己的辯護律師時,原本由法院指定的義務辯護即會被撤銷。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

  • 撤銷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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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撤銷指定辯護: 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即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