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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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銷指定辯護: 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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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內容如下:經指定義務辯護後,被告若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原指定辯護即撤銷。根據此條規定,當被告在指定義務辯護後另行選任了自己的辯護律師時,原本由法院指定的義務辯護即會被撤銷。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9 條
- 撤銷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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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