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義務辯護律師之資格: 為維護被告告訴訴訟權益,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下稱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得於本院執業之優良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該名冊之派案、審核等事項,另由本院定其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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