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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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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義務辯護律師之資格: 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下稱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得於本院執業之優良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該名冊之派案、審等事項,另由本院定其作業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8條,義務辯護律師的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 1. 所屬律師公會: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能在該高等法院執業的優良律師。 2. 名冊送交:公會每年應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交本院。 3. 作業規定:本院將另行定出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的派案、審核等相關事項的作業規定。 這意味著,臺灣高等法院要求律師公會在審慎選拔之後,將符合要求的律師名冊送給本院,然後本院會制定相應的作業規定來處理派案和審核等事項。具體的名冊內容和作業細則可以參考該法院的相關規定文件。

  • 被告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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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義務辯護律師之資格: 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下稱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