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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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義務辯護律師之資格: 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下稱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得於本院執業之優良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該名冊之派案、審核等事項,另由本院定其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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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8條,義務辯護律師的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 1. 所屬律師公會: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能在該高等法院執業的優良律師。 2. 名冊送交:公會每年應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交本院。 3. 作業規定:本院將另行定出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的派案、審核等相關事項的作業規定。 這意味著,臺灣高等法院要求律師公會在審慎選拔之後,將符合要求的律師名冊送給本院,然後本院會制定相應的作業規定來處理派案和審核等事項。具體的名冊內容和作業細則可以參考該法院的相關規定文件。
- 被告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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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