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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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數被告案件之處理: 同一案件有數被告而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除法官於批示時已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外,義務辯護律師並得陳具理由,聲請合議庭法官核准,就部分利益相衝突之被告,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其他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他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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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7 條的規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多個被告且他們的利益發生衝突或案情複雜的情況下,除非法官已在批示時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律師,否則義務辯護律師可以提出理由,請求合議庭法官核准,對於部分被告之間利益相衝突的情況,可以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其他義務辯護律師,或者轉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他被告提供辯護。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被告在案件中都能充分得到辯護,同時解決利益衝突或案情複雜的問題。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7 條 - 司法院 109 年 3 月 31 日司法院院規修正條文 範例:假設在一件複雜的刑事案件中,有多個被告,且其中幾個被告之間的利益存在衝突。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7 條的規定,義務辯護律師可以提出申請,請求合議庭法官核准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其他義務辯護律師為這些被告提供辯護,以確保他們的利益得到適當的辯護。這樣的安排可以更好地解決被告之間的利益衝突,並保證每個被告都有被適當辯護的權利。
- 被告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核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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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