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數被告案件之處理: 同一案件有數被告而利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除法官於批示時已分別指定義務辯護外,義務辯護律師並得陳具理由,聲請合議庭法官核准,就部分利益相衝突之被告,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其他義務辯護律師,或轉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他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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