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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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製作、影印卷宗: 分案後起訴書、判決書及上訴書狀等卷宗影本資料,由承辦股書記官逕送分案股分派之義務辯護律師收受,至於其他卷證資料,義務辯護律師可逕向承辦書記官聲請電子卷證等數位資料,免付相關費用。開庭後,義務辯護律師如須另行閱覽卷證或調閱本院歷次開庭電子筆錄,則依現行規定辦理,惟免付影印等相關費用;如需使用「遠距訊問設備」接見在監所之被告等時,請與承辦書記官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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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分案後的起訴書、判決書、上訴書等卷宗影本資料應由承辦股的書記官直接送交義務辯護律師,而其他的卷證資料,義務辯護律師可以向承辦書記官提出聲請,獲得電子卷證等數位資料,且無需支付相關費用。在開庭後,如果義務辯護律師需要閱覽其他卷證或調閱本院歷次開庭的電子筆錄,則需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但免除影印等相關費用;如果需要使用遠距訊問設備與在監所中的被告進行接見,請聯絡承辦書記官。
- 起訴書名詞
- 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惟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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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