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製作、影印卷宗: 分案後起訴書、判決書及上訴書狀等卷宗影本資料,由承辦股書記官逕送分案股分派之義務辯護律師收受,至於其他卷證資料,義務辯護律師可逕向承辦書記官聲請電子卷證等數位資料,免付相關費用。開庭後,義務辯護律師如須另行閱覽卷證或調閱本院歷次開庭電子筆錄,則依現行規定辦理,惟免付影印等相關費用;如需使用「遠距訊問設備」接見在監所之被告等時,請與承辦書記官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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