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義務辯護案件量: 每年度義務辯護案件數量,由本院依預算編製額度與公設辯護人員額比例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義務辯護案件的數量每年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據預算編制額度調整。具體的調整方式是根據公設辯護人員額比例來進行調整。根據我的了解,這意味著法院將根據公設辯護人員的人數與其他預算因素來確定義務辯護案件的數量,以確保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持義務辯護制度的實施。 請注意,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文件或範例,因此請依照實際情況查閱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文件。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