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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分案流程: 合議庭法官批示指定辯護時,各股書記官應將卷宗送交分案股,由分案股按其時間先後,定其序號。 公設辯護案件仍沿用現制案號,義務辯護案件另設「義辯」字連續號。 分案時,先按序號以人工方式排定順序,分與公設辯護人部分,依現制處理;分與輪次派案義務辯護律師部分,分案股應即通知刑事科承辦股;由各股書記官以庭函通知派案義務辯護律師到庭執行職務,並副知分案股及被告,通知被告時並須附記義務辯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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