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如附件),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