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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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如附件),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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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2 條,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需填寫「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並提交給承辦書記官審核,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而義務辯護律師需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請領支給報酬。這些程序是確保義務辯護律師能夠順利收到他們應得的報酬。具體的表格和程序詳情可以參考相關的法院文件或內規。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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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