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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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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如附件),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2 條,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需填寫「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並提交給承辦書記官審核,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而義務辯護律師需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請領支給報酬。這些程序是確保義務辯護律師能夠順利收到他們應得的報酬。具體的表格和程序詳情可以參考相關的法院文件或內規。

  • 報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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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