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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如附件),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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