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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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懲與評估: 分案後義務辯護律師不得藉故推諉、選擇案件,亦不得藉端向當事人收費,如有違背,移請公會議處。但義務辯護律師如因重大事由,得於收案後三日內,敘明理由,經合議庭法官同意後,並向本院請求另行分案。 本院應製作進行單附於「義辯」字卷內,於案件審理期間,由律師自行填載閱卷、接見被告、開庭、提出書狀之次數及時間,於領取支給報酬時提出,作為制度評估與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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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13條,獎勵與評估的相關事項如下: 1. 義務辯護律師不得藉故推諉、選擇案件,也不得向當事人收費。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可以移請公會進行議處。具體細節和處罰標準需要參考相關公會所制定的相關規則。 2. 義務辯護律師在收案後的三天內,如因重大事由需要分案,可以提出申請,說明理由。需要經合議庭法官同意後,方可另行分案。 3. 法院應該製作進行單附於「義辯」字卷內。該進行單是義務辯護律師在案件審理期間,自行填寫的,記錄了閱卷、接見被告、開庭、提出書狀的次數和時間等情況。該進行單在領取支給報酬時須提交,作為進行制度評估和獎勵的依據。 以上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13條所提供的相關資訊。具體的案例和詳細規定,請參考該制度相關法律法規或指引。
- 合議庭名詞
- 被告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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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