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三點之規定,於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一、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或其他法律有指定辯護律師之必要時,準用之。 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三點之規定,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指定律師為少年之輔佐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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