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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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法院依法撤銷指定辯護律師之案件或指定辯護律師怠忽執行其職務者,均不得支給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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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7條,如果法院依法撤銷指定辯護律師之案件或指定辯護律師怠忽執行其職務,則不得支給任何費用。具體來說,如果指定辯護律師因失職而被法院撤銷指定,或者該律師未盡職責怠忽執行辯護職務,法院將不予支付相關報酬。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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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