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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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定律師辯護支給報酬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於「審判業務」計畫之業務費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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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指定律師辯護支給報酬要點第6條規定,指定律師辯護支給報酬是由各法院編列預算,並在「審判業務」計畫的業務費用項下支付。這表示法院會在其預算中分配資金給指定律師的辯護支給報酬。該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指定律師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履行其辯護職責。具體支付方式則需視法院的業務計畫而定,法院可能會根據需要調整相應的預算以確保指定律師能夠獲得合理的報酬。最新的參考資料應該是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制定的指定律師辯護支給報酬要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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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