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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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指定辯護律師於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於當年會計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 結束前聲請,逾期視為放棄,不得再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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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5條的規定,指定辯護律師在接到通知書後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提出報酬請求,若逾期則視為放棄,不能再請求支給。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5條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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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