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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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懲戒案件後,應迅速進行審議程序,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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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必須迅速進行審議程序,不得無故拖延。這意味著一旦委員會接受了某項懲戒案件,他們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相應的審議,避免無故拖延案件處理的情況發生。這個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懲戒案件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保護被懲戒人的權益並維護公務員紀律。 儘管上述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法源來源或範例,但根據該法自身的規定和目的,可推斷這項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公務員懲戒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在懲戒委員會接受案件後,他們應盡快進行審議,避免無故拖延或濫用權力。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法。(最後修正日期: 2017年5月23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報告及相關資訊網站。取自: https://www.cib.gov.tw/%E8%B3%87%E8%A8%8A-%E5%9B%9B-%E6%B3%95%E7%AC%AC%E5%9B%9B%E7%AB%A0-%E7%AC%AC41-47%E6%A2%9D#40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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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