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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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移送懲戒之事實,僅單純違反刑事之違法行為,別無涉及行政上之違法或失職情事,如證據明確,顯然足以認定事實者,不得停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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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如果移送懲戒的事實僅為單純的違反刑事法律行為,而沒有涉及行政上的違法或失職情事,且證據明確且足以認定事實,則不得停止審議。
- 懲戒名詞
- 無涉名詞
- 失職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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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