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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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理懲戒案件後,有通知被付懲戒人申辯之必要者,應迅速指定期間,命其提出申辯書或通知到場申辯;被付懲戒人亦得委任律師一人偕同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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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當審議懲戒案件後,若有通知被付懲戒人申辯的必要,應快速指定期限,要求被付懲戒人提交申辯書或通知出席申辯;被付懲戒人也可以委任一名律師同行出席陳述意見。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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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