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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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停止審議之案件,配受委員應督促書記官隨時注意以電話或公函查詢刑事案件之終結情形,俾於知悉刑事案件確定時,迅速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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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當停止審議的案件時,委員應督促書記官隨時查詢刑事案件結果,以便在刑事案件確定後能夠迅速進行審議。這條規定強調了停止審議案件時對刑事案件結果的關注,以確保懲戒案件能夠根據情況進行適時的審議。 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應該著重確保懲戒案件審議的即時性和敏捷性,並適時獲取刑事案件的結果資訊,以便更好地決定對公務員的懲戒措施。
- 書記官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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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