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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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停止審議案件之被付懲戒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部分被付懲戒人之刑事判決先行確定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就該確定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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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當停止審議案件之被付懲戒人中有二人以上,且其中部分被付懲戒人的刑事判決先行確定時,應根據聲請或職權的要求,對該判決已確定的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議程序。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長官可以依職權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而本條第七款則是對於被付懲戒人中有多人的情況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當被付懲戒人中有部分人的刑事判決已經確定時,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聲請或者職權的要求,對已確定判決的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議程序。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還沒有確定指控人的罪行之前,因為有其他被付懲戒人的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而導致整個懲戒案件的審議過程被延遲或混亂的情況發生。透過對已確定判決的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議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審議的效率,確保案件能夠按時正確地進行。 範例:例如,在一個懲戒案件中,有兩名被付懲戒人,且其中一人的刑事判決已經確定。根據第七款的規定,懲戒委員會可以根據職權或者被付懲戒人的聲請,對已確定判決的部分先行撤銷停止審議程序,以便能夠更快地對另一名被付懲戒人進行審議。
- 懲戒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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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