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七)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附件七 邀請到場陳述意見書函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書函 年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請求權人 與本院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午 時,在本院 會議室進行協議,請到場陳述意見。二 請查照。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條 戮)
根據上述的法規內容,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當進行協議時,法院可以邀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根據調查的證據確定責任範圍,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必須經過院長的核准。 參考資料:《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範例:當有國家賠償事件需要進行協議時,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可以邀請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鑑定人或專家到場提供意見。例如,在一起困難的國家賠償事件中,法院可能邀請一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醫生或者科學家到場陳述意見,幫助確定責任範圍並做出適當的賠償金額決定。在所有協議達成之前,該法院的院長也必須經過確定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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