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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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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協議紀錄 (格式如附件八) 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附件八 協議紀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紀錄 請求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法人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代表人或  (姓名、性別、住居所)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 右請求權人  年度賠字第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在本院 協議,出席人員如左: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賠償義務 ○○○ 機關代表人 代理人 ○○○ 參加協議 ○○○ 機關代表人 代理人 ○○○ 到場人 ○○○ 專門知識 ○○○ 經驗人 檢察官 ○○○ (或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陳述意見之人。) 紀錄 ○○○ 協議記載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協議結果............................出席人     (簽名或蓋章) 紀 錄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協議記載事項應記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條和參考資料,我無法回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的具體含義和範例。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國家賠償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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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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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協議紀錄 (格式如附件八) 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