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本院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限度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時,應報經 司法院核定之。但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載明報經司法院核定,始行生效。俟生效後始得依第十四點製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該院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限度內,可以直接決定賠償金額。如果超過可以直接決定的賠償金額,則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定。不過,在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並明確報經司法院核定後,協議才會生效。一旦生效,才能制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參考資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https://jmcj.kmcourts.gov.tw/NewsDetail.action?id=1594883&contentSourceOrgNo=00329698&fla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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