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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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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院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限度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時,應報經 司法院核定之。但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載明報經司法院核定,始行生效。生效後始得依第十四點製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該院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限度內,可以直接決定賠償金額。如果超過可以直接決定的賠償金額,則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定。不過,在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並明確報經司法院核定後,協議才會生效。一旦生效,才能制作協議書並送達其正本。 參考資料: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https://jmcj.kmcourts.gov.tw/NewsDetail.action?id=1594883&contentSourceOrgNo=00329698&flag=0

  • 核定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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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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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本院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限度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時,應報經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