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九) ,得繼續協議一次。 附件九 繼續協議請求書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請求權人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就 年度賠字第 號損害賠償事件,曾與貴院於 年 月 日,在 進行協議,雙方之意見不一致,協議未能成立。茲為解決紛爭,請求繼續協議。 此 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請求權人 ○○○印 代表人或 ○○○印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記: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於前次賠償請求書未提出者,可於本請求書載明並附送。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請求權人在協議開始後六十天內,如果協議未能達成,則應向法院提出繼續協議的請求。請求權人應填寫附件九的繼續協議請求書,並附上相關的證據、事實和理由。這條規定提供了當協議無法成立時請求繼續協議的程序,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提供了便利。 相關範例: 例如,請求權人在協議進行中與被告討論損害賠償之事宜,但在六十天內未能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繼續協議的請求書,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理由。法院將依據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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