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文號,並掣給收據。 前項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三 ┌─┬──┬─────────┬────┬──────────┐│福│案號│ 年度賠字第 號│收案日期│ ││建│ │ │ │ ││高├──┼─────────┼────┼──────────┤│等│案由│ │終結日期│ ││法│ │ │ │ ││院│ │ ├────┼──────────┤│金│ │ │請求權人│ ││門│ │ │ │ ││分│ │ ├────┼──────────┤│院│ │ │檔 案│ ││國│ │ │ │ ││家├──┼─────────┼────┼──────────┤│賠│承辦│ │保 存│ ││償│ │ │ │ ││事│ │ │ │ ││件│ │ │ │ ││卷│ │ │ │ ││宗│單位│ │期 限│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當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上加蓋收件章戳,並在章戳上記明收件日期和文號,同時還要提供收據給請求人。另外,該法規還要求將每個受理的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宗保存,其格式可參照附件三。根據資料中的附件三內容,卷宗內應包含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的案號、年度賠字號、收案日期等相關資訊,還要在文件最後加上保管期限的註記。這樣的卷宗保存方式可以確保文件的整理和保存,以供日後查閱和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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