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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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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 (格式如附件四) ,並通知有關機關。 附件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拒絕賠償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法定代理人 業、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理人 右請求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損害賠償,本院認應拒絕賠償,將其理由敘述如左: 一 本件請求意旨略稱‧.....................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予拒絕賠償。 院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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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需遵守以下程序和要點: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此請求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自請求提出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請求提出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原告未向被告機關以書面請求或未具備提起訴訟的要件,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並在起訴時提出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逾期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立的文件。此為訴權存在所必需的要件。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在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賠償,被告機關在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表示拒絕賠償。因為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求,原告在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訴訟屬合法程序。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法院在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序。如果不合規定,應即通知請求權人在相當期間內進行補正。其次,應根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要件,即可在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拒絕賠償。 根據以上內容,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需要確認請求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不合規定,應通知請求權人補正。然後,法院需調查請求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要件,可以以書面形式拒絕賠償。

  • 期日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名詞
  • 本件名詞
  • 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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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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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