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附件五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通知書 年度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台端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賠償損害,茲定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進行協 議,請準時到場。 二 特此通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條戳) 附記: 人 偕同 一 到場時,請攜帶本通知書至本院報到,如有證 ,並請 到場。物 攜帶 二 如就本事件提出文書時,請將案號一併記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7條規定,除非有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的情形,應該迅速指定協商期限並通知請求權人及相關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的人。根據附件五,法院將發出通知書給請求權人,在指定日期舉行協商。在出席時,請攜帶通知書到法院報到,如果有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也要攜帶到場。如果在該事件中提出文件,請一併記錄案號。 根據上述資料,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在國家賠償案件中有指定協商期限的程序,並要求請求權人和相關方在指定日期到場協商。這對於解決國家賠償爭議,達成協議非常重要,同時也涵蓋了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和記錄案號的要求。這些程序有助於確保賠償案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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