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六) 或另定協議期日。 附件六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法定代理人 、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 理 人 右請求權人於 年 月 日請求本院損害賠償一案,經協議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院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8 條,如果請求權人在協議期日不到場,本院會酌量情況,視為協議不成立,並依照附件六的格式發給請求權人一份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附件六是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範例。證明書內容包括請求權人的資料,例如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證明書也記載請求權人在某一特定日期請求本院損害賠償一案,經協議未能成立。最後,該證明書由院長簽署,附上日期。 以上所述是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