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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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為拔擢人才,使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各級法院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人選益臻客觀公平,其候選人之遴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及「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以下簡稱遴選資格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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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1條,司法院為了拔擢人才,使人事審議委員會能客觀公平地審議各級法院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根據此要點,除非法令另有規定,遴選候選人應按照該要點和「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辦理。該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遴選程序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法" 第99條 根據司法院法官法第99條,司法院可以制定遴選資格標準,以確保法官的資質和素養符合要求。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則是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所訂立的具體標準,用來指導遴選程序的執行。 範例: 根據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候選人應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並具有良好的品德操守和適切的職業道德。例如,一個候選人可能需要有相關的法學學位和法律實務經驗,並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職務懲戒。這些標準的遵守可以提高法官的專業水平和工作品質,確保司法系統的公正和效率。
- 懲戒名詞
- 臻名詞
- 法令名詞
-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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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