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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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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庭長(含任地方法院法官八年以上初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之遴選: 由司法院將符合遴選資格標準規定之人員,參酌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期別,按其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刑事事務(採辦案期間較長者為準)、行政訴訟事務分別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所屬法院院長及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 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之庭長、法官,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除高等法院以上民、刑事分別投票外,餘合併投票),連記人數各以不逾冊列人數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為限。 所屬法院院長應於前項票選期日前,就冊列人員中秘密推薦之,推薦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三分之一。 司法院指定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推薦者,得指定其推薦之人數及完成推薦之期間。 司法院除依前三項之各項推薦名單外,因業務上特殊需要,並得就符合遴選資格標準規定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合併造具候選人名冊,再按年資、期別、考績、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續三年以上績效優良並參考遷調志願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連同候選人名冊,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2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庭長(含任地方法院法官八年以上初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的遴選條件如下: 1. 司法院根據遴選資格標準規定的人員名冊,參考司法官訓練所最近五年內辦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務(以採辦案期間較長者為準),進行票選。 2. 直接上級審法院、所屬法院、以及該法院庭長、法官應同時進行票選,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票,投入指定票匣(高等法院以上民、刑事分別投票,其他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超過冊列人數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 所屬法院院長應在票選期前,從冊列人員中進行秘密推薦,推薦人數不得超過冊列人數的三分之一。 4. 司法院指定所在地的律師公會可以提名推薦人員,並指定推薦人數和完成推薦的期限。 5. 司法院可以在符合遴選資格標準但未被推薦的人員中,選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的人員,製作候選人名冊。根據年資、期別、考績、連續三年以上辦理特殊專業案件的績效等指標,提出遷調人員的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以上資料參考自司法院相關條文和法規的官方公告文件。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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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 2 條規定:「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庭長(含任地方法院法官八年以上初任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