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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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 由司法院將符合遴選資格標準規定之人員,按年資、期別、考績並參考遷調志願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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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遴選是由司法院根據遴選資格標準規定,將符合標準的人員按照年資、期別、考績以及遷調志願等條件,擬具遷調人員建議名單,並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這表示遴選法官的程序包括了根據個人的年資、期別、考績等條件進行評估,並參考個人的遷調志願,最後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具體的遴選程序和標準可以參考司法院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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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