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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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庭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調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之遴選: 由司法院將符合任用資格之法官,參酌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期別,並參考遷調志願,按其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刑事事務(採辦案期間較長者為準)、行政訴訟事務分別造具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逕送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各該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負責推薦,其人數各以不逾冊列人數四分之一為限。 司法院除依前項推薦名單外,並得就符合任用資格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參酌年資、期別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選: 由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分別就各該法院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全股(兼辦行政工作之法官減辦案件視為辦理全股)五年以上之法官,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負責推薦人選。 司法院依前項推薦名單外,並得就符合上列資格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參酌年資、期別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最高法院庭長、法官準用前開(一)(二)之規定。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 由具有任用資格之法官,填具遷調志願表,經司法院彙整後列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就冊列名單,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負責推薦人選。 司法院依前項推薦名單外,並得就上列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參酌年資、期別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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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第4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庭長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的遴選程序進行規範。 首先,對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遴選,在符合任用資格的法官中,司法院會參考司法官訓練所的結業期別,並考慮遷調志願,根據其最近五年辦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事務的成績,提出相應的推薦名冊,然後提交給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由各該院長徵詢相關人員意見,選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的法官進行推薦。符合資格但未被推薦的法官,司法院也可以提出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其次,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庭長遴選,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分別徵詢各該法院辦理案件五年以上、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的法官的意見,選出合適的人選進行推薦。同樣地,如果符合資格但未被推薦的法官,司法院也可以提出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最後,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的遴選,具有任用資格的法官將填寫遷調志願表,司法院將彙整這些志願表並列出名冊,然後直接提交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會徵詢相關人員的意見,選出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的法官進行推薦。如果符合資格但未被推薦的法官,司法院也可以提出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以上是對第4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法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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