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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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法官之平調: 由司法院依現職庭長、法官之遷調志願,再按年資、期別、考績等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由司法院院長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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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5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法官之平調事項有以下要點: 1. 由司法院根據現職庭長、法官的志願提出遷調人員建議名單。 2. 遷調人員的選拔考量項目包括年資、期別、考績等。 3. 司法院院長將建議名單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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