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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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級法院庭長、法官自願任下級法院庭長、法官者,準用第五點之規定,辦理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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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6條,當上級法院庭長或法官自願任下級法院庭長或法官時,適用第五點的規定辦理遷調。根據這項規定,上級法院庭長或法官可以自願選擇調任到下級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職務。該規定明確指出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應該依照第五點的規定進行遷調程序。這有助於確保法院體系內的順暢運作和有效運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官遴選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onstitutional/StructureOfCour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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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