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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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院副秘書長、廳長、處長、調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及調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業務之法官之遷調(調辦事或辦理審判業務未滿一年者,得先徵詢該院意見),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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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7條,司法院的副秘書長、廳長、處長,以及調司法院、研習所、訓練所辦事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業務之法官的遷調事項需要經過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我無法提供此條款的具體範例。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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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