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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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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院副秘書長、廳長、處長、調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及調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業務之法官之遷調(調辦事或辦理審判業務未滿一年者,得先徵詢該院意見),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7條,司法院的副秘書長、廳長、處長,以及調司法院、研習所、訓練所辦事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業務之法官的遷調事項需要經過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我無法提供此條款的具體範例。

  • 法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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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司法院副秘書長、廳長、處長、調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及調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庭長、法官、委員遴選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