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 第九點之規定,於薦任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準用之。 前項人員之升任簡任,準用第十點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4條第九點和第十點第二項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兩項法律進行釋義。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