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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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前點之甄試,由本院統籌辦理,必要時得授權高等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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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觀護人、公證人的遴用和遷調實施,根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3條,該項甄試工作由司法院統籌辦理,如果需要,也可以授權給高等法院來辦理。具體的遴用和遷調流程和標準,可以參照該要點的內容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務統計資訊網-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k/p-42www.jsp?id=577&domain=11&dpp=7&season=0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https://www.moj.gov.tw/mojapnews/nflawshow-s.php?id=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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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