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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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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前點之甄試,由本院統籌辦理,必要時得授權高等法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觀護人、公證人的遴用和遷調實施,根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3條,該項甄試工作由司法院統籌辦理,如果需要,也可以授權給高等法院來辦理。具體的遴用和遷調流程和標準,可以參照該要點的內容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務統計資訊網-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k/p-42www.jsp?id=577&domain=11&dpp=7&season=0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https://www.moj.gov.tw/mojapnews/nflawshow-s.php?id=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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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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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前點之甄試,由本院統籌辦理,必要時得授權高等法院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