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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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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第七點第二款、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之甄試,除考外,其科目應參考當年高等考試、特種考試相同職務之專業科目由高等法院擬定,報本院定之。其考核評分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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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2條的規定,第七點第二款、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的甄試項目,除了考核外,其科目應參考當年高等考試、特種考試相同職務的專業科目由高等法院擬定,並報本院確定。此外,該考核項目的評分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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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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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第七點第二款、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之甄試,除考核外,其科目應參考當年高等考試、特種考試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