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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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第七點第二款、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之甄試,除考核外,其科目應參考當年高等考試、特種考試相同職務之專業科目由高等法院擬定,報本院定之。其考核評分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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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第12條的規定,第七點第二款、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的甄試項目,除了考核外,其科目應參考當年高等考試、特種考試相同職務的專業科目由高等法院擬定,並報本院確定。此外,該考核項目的評分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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