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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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設辯護人任用資格,適用公設辯護人條例。 觀護人、公證人任用資格,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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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是指由政府設置並由法務部審查通過的辯護人,其任用資格適用於《公設辯護人條例》。觀護人是指法院指派的監督和照顧被告人或特定人群的人,其任用資格則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證人是指具有公證職權並受政府委託的人,其任用資格也適用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舉例來說,根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五條,公設辯護人的任用資格包括具備法學學位、通過律師國家考試、有相關實務經驗等。而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觀護人的任用資格包括具備法學學位、通過司法人員考試、符合其他相關資格等。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對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公證人任用資格的要求解釋。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條例法規
- 公證人名詞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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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