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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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師申請充任法官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 (一) 應具備之資格: 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之規定。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 申請書。 (只須寫明申請充任法官之意旨,格式不拘) 2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3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4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5 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6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 (正本或繕本) ,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三冊;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各三冊。併計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 7 執業期間每年承辦案件之件數,並註明案號,案由表三份 (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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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2條的規定,律師申請充任法官應具備以下資格: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之規定。此外,申請人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只需寫明申請充任法官的意旨,格式不拘。 2. 簡歷表:該表格格式可參考附件。 3.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4.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5. 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6.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十件,每種案件的書狀分別裝訂成冊,共三冊。如果申請人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則需提供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的擬稿,案號為一件,共四十件,也裝訂成三冊。申請人可以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根據不同年資的比例提出。 7. 執業期間每年承辦案件的件數,並且註明案號和案由表,需要提供三份(正本一份、影本兩份)。 總結來說,律師申請充任法官需要符合相關資格並提供相應的文件,而這些要求都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律師法等法規所訂定的。
- 第九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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