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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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遴任人員應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 (二) 司法院為瞭解申請人執行律師職務期間之品德操守等情形,於受理申請後應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考核篩選,並就其確屬優秀者向司法院推薦之,未獲推薦者,不予審查。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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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3條的申請程序有以下兩個步驟: 一、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 二、司法院接受申請後,會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考核篩選,以了解申請人在執行律師職務期間的品德操守等情況。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推薦確實優秀的申請人給司法院,而未獲得推薦的申請人則不予審查。不過,如果執行律師職務時間未滿一年六個月的申請人,則不受此限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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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