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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1.06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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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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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師申請充任法官應具備之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 (一) 應具備之資格: 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之規定。 (二) 應檢附之文件: 1 申請書。 (只須寫明申請充任法官之意旨,格式不拘) 2 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 。 3 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4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5 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6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 (正本或繕本) ,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三冊;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各三冊。併計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 7 執業期間每年承辦案件之件數,並註明案號,案由表三份 (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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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遴任人員應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 (二) 司法院為瞭解申請人執行律師職務期間之品德操守等情形,於受理申請後應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考篩選,並就其確屬優秀者向司法院推薦之,未獲推薦者,不予審查。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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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遴任人員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待遇及訓練完成後之任用: 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及「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之規定辦理。 附: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 一 依據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 二 訓練對象 律師執業滿六年或十年以上,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人員。 三 訓練重點 學習民事審判 (一個月) 、刑事審判 (一個月) 。 四 訓練期間為二個月。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院長,遴選學驗俱優,富有熱忱之法官,負責指導受訓人員。 五 擔任指導之法官,對於受訓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受訓人員專業素養、辦案能力、敬業精神、勤惰及生活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表式如附件) ,由負責訓練之法院函報司法院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及格者,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派職。 六 受訓人員,應於收受訓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訓練法院報到接受訓練,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無故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期間之請假,應經訓練法院院長核准;並依請假日數,延長訓練日數。 七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訓練法院應陳報司法院提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 有第六點第一項之情形者。 (二)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其擔任法官為不適任者。 八 受訓人員按實際受訓期間,執業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十年以上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九 本計畫經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編 註:附表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7 期 85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1.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