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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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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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5條規定,該要點在經院長核定後才能實施。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充任法官的相關作業必須經過司法院院長的批准,方能進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充任法官的律師具有必要的資格和能力,並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品質。具體實施細節需參考與該要點相關的內部指導文件或相關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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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