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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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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遴任人員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待遇及訓練完成後之任用: 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及「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之規定辦理。 附: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 一 依據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 二 訓練對象 律師執業滿六年或十年以上,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人員。 三 訓練重點 學習民事審判 (一個月) 、刑事審判 (一個月) 。 四 訓練期間為二個月。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院長,遴選學驗俱優,富有熱忱之法官,負責指導受訓人員。 五 擔任指導之法官,對於受訓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責,應隨時考受訓人員專業素養、辦案能力、敬業精神、勤惰及生活情形,於訓練期滿時,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表式如附件) ,由負責訓練之法院函報司法院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及格者,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派職。 六 受訓人員,應於收受訓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訓練法院報到接受訓練,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無故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期間之請假,應經訓練法院院長核准;並依請假日數,延長訓練日數。 七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訓練法院應陳報司法院提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 有第六點第一項之情形者。 (二)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其擔任法官為不適任者。 八 受訓人員按實際受訓期間,執業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十年以上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九 本計畫經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編 註:附表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7 期 85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 4 條,進行以下解釋:此條規定了遴任人員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的待遇以及訓練完成後的任用方式,並參考了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和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兩個規定,這項訓練計畫的對象是執業時間達到六年以上或十年以上的律師,通過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後,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人員。 訓練的重點是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訓練期間為兩個月,由負責訓練的法院院長選擇合適的法官來指導受訓人員。指導法官對受訓人員有指揮監督的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的專業素養、辦案能力、敬業精神、工作態度和生活情況。訓練期滿時,填寫訓練成績考核表,由負責訓練的法院函報司法院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及格者,根據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的規定,派職給予任用。 在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且要遵從訓練法院的命令和指導。如果出現特定情形,比如未按時報到、未履行訓練期間的義務,或者被認為不適任擔任法官,訓練法院應該將其報告給司法院提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在津貼方面,根據實際受訓期間,執業六年以上但未滿十年者須根據薦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的標準發給津貼,而執業十年以上者則是根據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的標準發給津貼。 因此,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 4 條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和司法院遴選律師充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計畫的規定,對遴任人員進行了職前訓練和後續的任用措施。服從訓練法院的命令和指導是受訓人員的義務,而訓練計畫的成績及格者有機會被派職充任法院法官,並獲得相應的津貼。

  • 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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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遴任人員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待遇及訓練完成後之任用: 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推動律師充任法官作業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