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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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暨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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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1 條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以及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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